1、在签订合作协议之后,同济爱康将采用投入资金并进行托管的合作模式进行合作。
2、在合作期间,公司将依托爱康集团投资到医院,并由同济爱康进行统一管理,逐步对医院现有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及附属设施进行装修和改造,对陈旧医疗设备进行更新,添加医疗设备,规划和建设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等,并保证医院的正常运转。
3、合作期间实行“三个不变”原则:医院的性质不变,医院的权属不变,医院职工的身份不变:
第一、在双方合作之前,同济爱康可在当地新成立一家医院(暂定为“XX同济爱康医院”),新主体由同济爱康进行投资。考虑到医院特殊的社会职能,可将新医院将与原医院共存,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并作为合作办医的新医院服务于当地居民的保障作用。在合作期内医院的经营管理权归同济爱康所有。
第二、双方合作期间,医院的性质不会发生改变。公司会在医院设立董事会制度,并且追求属地化管理,原则上保留医院原班子成员,将由同济爱康给医院带来先进的经营理念与管理构架,引进同济医疗专家及医疗技术。
第三、医院的职工的身份不会发生改变,公司在合作后不会进行裁员,对于不想在新医院上班的职工我们会采取合理的办法(例如:保留员工身份,薪资按照档案工资发放)以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薪资待遇将按照新的薪酬管理规定执行,并且保证改制后职工所在岗位的薪酬水平不低于现有同类岗位人员薪酬水平。
4、在合作期间,同济爱康将采用“老人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和“全院接收,分类安置”的方法安置医院的职工,对于医院的员工,将会按照《劳动合同法》采取市场化的聘用方式与同济爱康签订劳动合同。合作期间,同济爱康也会对外进行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医院的职工,并保证合作期间,医院现有职工的各类保险及公积金,均按照现有的政策方法执行。
5、在合作期间,医院的职工若到达退休的年龄时,有意愿想要继续在医院进行工作,根据当地的情况会进行返聘。
6、在合作期间,同济爱康每年会向医院按照一定的形式收取管理费用,其余每年盈利将留存在医院中,用于医院的发展及经营使用,直至合作期满时统一结算。
7、在合作协议签订后,有合作双方共同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和评估机构,对医院以及分院和下属的门诊部等现有资产(不包括土地)以及医院的债权债务进行审计和评估,经双方认可后,将净资产评估值报上级主管单位,作为合作初期的初始基础,以便在合作结束时进行清算。
8、在合作结束时,同济爱康还将享有投资收益,由于在合作办医过程中一般将不涉及土地权属的变更,所以土地仍归医院所有,同济爱康并不享受升值所带来的收益,本部分亦不计入保值增值范围,合作期满后将重新审计评估医院(不包括土地)净资产,并对超出合作之初的初始基数部分进行分配:
补偿国有资产部分:在合作期满时进行清算,补偿初始基数的贬值及应享有的增值部分。经营过程中经医院上级部门同意拆除或核减的国有资产,清算时应予以先行扣除,不计做应保值增值的国有资产部分。
医院职工享受的投资收益以及承担经营亏损并对医院职工补偿进行托底:新医院保证,聘用的医院在编在岗职工工资待遇大幅提高,职工事业有发展、生活有保障。新医院全部由同济爱康投入资金,医院及其上级部门不投入资金。因此,新医院的盈利与亏损由同济爱康承担。医院及其上级部门不承担新医院的亏损;同时医院原有职工的薪酬由新医院进行托底。
除上述部分支出外,同济爱康医院和托管医院的剩余净资产归同济爱康所有。
合作期(20年)满后,双方可以续延合作期限,如果双方决定进行清算,在保证医院国有资产保值的前提下:
(1)如政府收回医院,则由市人民政府一次性以人民币现金形式向同济爱康支付期满后核减后原医院和新医院的净资产余额,同济爱康将把医院移交给医院或其上级部门。若暂时不能支付,同济爱康将保留医院的收费权力。
(2)如市政府无意向购买上述资产,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可由同济爱康购买医院国有资产部分,收购医院,也可转让给第三方。
9、合作期内,医院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附属设施、医疗设备、装修改造等)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归属投资方所有,应登记造册存档,便于合作期满后清算。
10、在合作期间,将由同济爱康对合作医院进行统一的经营和管理,经营风险、医疗纠纷将由同济爱康医院承担。